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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流程
发布日期:2006-04-19 13:30 信息来源:商务部外贸司
  一、文件接收

中国贸促会、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等代办机构负责接收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递交的材料(中国贸促会的受理范围限为北京市)。中国贸促会可将有关材料通过文件交换直接报送给商务部(外贸司),其他代办机构将有关材料递交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后者初审同意后以邮寄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贸司)。

二、审查

1、设立、延期、注销


商务部先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在会签意见均为同意的基础上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关问题通过文件交换告中国贸促会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由其转告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补报的材料仍通过原来方式报送商务部。

2、变更

商务部对有关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有关问题通过文件交换告中国贸促会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书面意见,由其转告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补报的材料仍通过原来方式报送商务部。

三、审查时限

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日内

四、结果告知

通过机要邮局把商务部的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代发批准证书并通知代办机构代为领取。如不予受理或审核未通过,商务部将有关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交换给中国贸促会或寄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其通知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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