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商务部  外贸发展局  加入收藏  English
中国贸易促进网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 注册会员 快速搜索
网站首页
|
国际市场
|
贸易政策
|
国际展会
|
贸易促进活动
|
产品/企业推介
|
统计数据与报告
|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中心

外贸发展局展会

境 外
境 内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中心在线咨询 
免费咨询热线
+86-10-85226497 85226498
咨询热线服务时间
AM: 8:30-11:30
PM:13:30-16:30 (周一至周五)

专题信息

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7月18日起施行

发布日期: 2008-07-23 信息来源: 中国证券报
  国家质检总局22日在此间宣布,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从18日起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新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局长李长江强调,今年以来,我国出口增幅回落,外贸企业生产和经营成本增加,实行进出口货物直通放行,是检验检疫系统回应当前广大外贸企业发出的困难呼声、帮助其渡过难关的一项实际行动,是检验检疫系统切实履行好“把关和服务”职能的最新表现。

  出口产品的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口直通放行范围内的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施检合格后,直接签发通关单,企业可凭通关单在报关地海关直接办理通关手续,无需在口岸二次申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实施查验。符合直通放行条件的企业,在报检时可自愿选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方式或原放行方式。国家质检总局按照低风险、可控制原则,统一制定可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

  进口直通放行是指对符合条件的进口货物,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签发通关单,不实施检验检疫,仅对货物加施检验检疫封识,货物直运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封识后实施检验检疫。

  进出口直通放行的实施,有利于加快口岸通行速度,减少通关环节,对出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变内地、口岸二次申报为在内地一次申报。对进口集装箱货物实施直通放行,可实现快速通关,减少企业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对诚信度好、管理水平高的企业实施出口直通放行,有利于加强企业诚信建设,增强企业诚信意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下列产品暂不实施出口直通放行:出口活动物和大宗散装货物;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品;出口援外物资;在口岸更换包装或重新拼装的;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风险预警中规定必须实施口岸查验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必须实施出境验证的;双边协定、进口国或地区要求须在口岸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不适宜实施直通放行的。




温馨提示:中国贸易促进网,提供免费会员服务,发布产品信息,助您获得更多商机,申请加入请点击注册

免责声明: 1. 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者中国贸易促进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和中国贸易促进网所有;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贸易促进网”。
2. 本网站是服务于中国外贸领域的信息服务平台,旨在通过专业合理的分类与整理将丰富的信息提供给众多外贸企业,解决目前信息分散、覆盖面小的局面,促进中国外贸的发展。
3.我们发布的信息有的来自网络。对这些信息本站都尽可能找到原始出处,并注明作者、来源。但由于很多文章经过数次转摘,已无法找到准确来源。如有失误处,请来电告知。
4.对于转载、编译或摘编的文章,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网站管理: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技术管理: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38989号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 箱:tdb@mofcom.gov.cn
电 话/传 真:86-10-65237010/65256615
邮 编:100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