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商务部外贸发展局 商务部  外贸发展局  加入收藏  English
中国贸易促进网
会员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验证码:  验证码 注册会员 快速搜索
网站首页
|
国际市场
|
贸易政策
|
国际展会
|
贸易促进活动
|
产品/企业推介
|
统计数据与报告
|
中小企业外贸促进中心

信息搜索

关 键 字:
行    业:
起始时间: 起始时间
结束时间: 结束日期
详细类型:
 

行业选择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凭纸质出口报关单办理贸易收结汇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8-07-18 信息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布时间:2008-07-18  文号:汇综发[2008]118号 

---------------------------------------------------------------------------------------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1号)(以下简称《通知》)发布实施以来,部分企业反映出口收结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中查询到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存在问题。为不影响企业正常办理出口收结汇业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确有出口且在2008年7月14日后收汇,但核查系统显示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为零或不足的,企业可于2008年9月30日前,持真实性承诺书(格式见附件,企业可参照使用)、对应的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其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

  二、企业按本通知规定,凭出口日期在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时,银行应登陆核查系统,查询该企业“其他贸易”栏目中的可收汇额。若该可收汇额小于企业本次申请结汇或划出金额,银行应按照《通知》规定在核查系统中核注完该可收汇额,对不足部分,审核企业提交的单证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上签注已收汇情况和加盖业务公章,留存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备查。

  三、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借用出口货物报关单办理出口收结汇,已办理收汇或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重复用于收结汇。

  四、银行应将企业的真实性承诺书及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另行存档并于2008年10月10日前集中报送至所在地外汇局。各外汇分支局要对企业凭纸质单证办理出口收汇的情况进行复核,对于企业凭已收汇或已进料抵扣收汇的出口货物报关单重复办理待核查账户中资金结汇或划出的,要将相应结汇或划出金额从企业相应的出口可收汇额中扣除,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中心支局、支局、外资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和相关单位。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至所属分支机构。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附件一:承诺书

点击下载

免责声明: 1. 凡注明信息来源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或者中国贸易促进网的信息为本站原创信息,其版权为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和中国贸易促进网所有; 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注明:“文章来源:中国贸易促进网”。
2. 本网站是服务于中国外贸领域的信息服务平台,旨在通过专业合理的分类与整理将丰富的信息提供给众多外贸企业,解决目前信息分散、覆盖面小的局面,促进中国外贸的发展。
3.我们发布的信息有的来自网络。对这些信息本站都尽可能找到原始出处,并注明作者、来源。但由于很多文章经过数次转摘,已无法找到准确来源。如有失误处,请来电告知。
4.对于转载、编译或摘编的文章,其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时必须保留本站注明的文章来源,并自负法律责任。
  版权所有: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网站管理:商务部外贸发展事务局
技术管理:北京易商海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ICP备案编号:京ICP备05038989号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 箱:tdb@mofcom.gov.cn
电 话/传 真:86-10-65237010/65256615
邮 编:100747